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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.書面或口頭法律諮詢及法律意見之提供。
2.各種非訴訟之服務,包括:代撰發律師函或存證信函、代審查或撰寫各類法律事務之契約與法律文件。
3.參與或列席顧問客戶之所有會議。提供不定期員工之法律訓練或講習(內容與需求及時數視公司實際需求及
事務所提供之內容而定)。 事務所對於客戶所要求提供之法律服務,應依相關法令規定提供之。
4.如事務所所提供之法律服務逾顧問合約約定時數,或依客戶之要求提供民、刑事訴訟、行政訴願等訴訟案件
代理出庭之服務,客戶得依個別案件之性質,與事務所議定按時或按件計酬之方式,另計法律服務費用,事
務所均應以原定收費標準九折計算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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